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3.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对无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对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处置移送、事后监管
7.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检查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处置移送、事后监管
8.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协会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处置移送、事后监管
9.对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处置移送、事后监管
10.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处置移送、事后监管
11.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审核公示、实施奖励
12.对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2016年11月1日实施)第五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审核公示、实施奖励
1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审核公示、实施奖励
1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承办科室: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办理程序:制定方案、审核公示、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