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涉企不予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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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经营劣质 |
由于个人疏忽,经营场所发现过期农药,且过期时间不长,货值一百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不予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不执行农药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台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3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货值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进销货记录完整,未销售的。给予警告;责令退市,不予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期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 |
初次检查,有少部分未记录的,责令整改后记录完整,不予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局涉企从轻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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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生产经营 |
货值金额五千元下,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2 |
生产经营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伍仟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4 |
涂改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二千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5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6 |
经营假农药的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7 |
经营劣质农药的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8 |
采购、销售包装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9 |
不执行农药采购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10 |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情节显著轻微的。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
生产、销售发五吨以下(含五吨),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备注:有票据的,有进销货台账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12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生产、销售发五吨以下(含五吨),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备注:有票据的,有进销货台账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13 |
生产、销售包装 |
生产、销售五吨以下(含五吨),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备注:有票据的,有进销货台账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14 |
无兽药经营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15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 |
兽药经营者审核并保存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16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 |
兽药经营者审核并保存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17 |
兽药经营企业经 |
首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1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两次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9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两次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初次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期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 |
建立了台账,但是台账不全;生产记录档案未保存两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