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13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办理程序: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排污许可管理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程序: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项目重大变化后的环评重新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陕环发〔2020〕29号)等。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四)辐射安全许可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陕环发〔2020〕29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陕环发〔2021〕19号)。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陕环发〔2020〕29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陕环发〔2021〕19号)等。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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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1〕23号)附表2第9项。
承办机构(科室):大气环境科、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办理程序:
(八)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九)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办理程序:
(十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20〕24号)。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因跨省转移需征求对方省意见,此部分时间视为技术审核不计入审批工作日)。
办理程序:
(十二)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20〕24号)。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因跨省转移需征求对方省意见,此部分时间视为技术审核不计入审批工作日)。
办理程序:
(十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办理程序:
二、行政处罚
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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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办理程序:
三、行政强制
(一)查封、扣押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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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1)调查取证。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时,首先进行调查、取证;
(2)审批。完成调查取证后,应进行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3)查封、扣押措施的执行。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清点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4)物品物件的保存。查封的物件,排污者可自行保管,但必须定期检查;扣押物件时,只能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如阻碍执法或擅自变更查封状态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应解除查封或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二)代履行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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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四、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事项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4.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5.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6.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7.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9.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0.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12.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4.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16.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
(三)承办机构: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四)办理程序:
五、其他行政权力
(一)市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三)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备案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陕环发〔2020〕29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陕环发〔2021〕19号)等。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四)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陕环发〔2020〕29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陕环发〔2021〕19号)等。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五)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陕环发〔2020〕29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陕环发〔2021〕19号)等。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六)购置或者转入射线装置的登记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登记
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环评生态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七)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20〕24号)。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八)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核实无误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九)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土壤和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第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法规监测应急科
办理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十一)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承办机构(科室):法规监测应急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审查。
办理程序:
(十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排污许可管理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