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主体信息 | 案件名称 | 案件编号 | 执法依据 | 处罚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办案单位 |
1 | 郭*伟 | 滥伐柏树案 | 韩林罚决字[2024]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在2024年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16棵,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共计6270元。 |
2024年1月17日 | 林业局薛峰林场 |
2 | 王*鹏 | 盗伐林木案 | 韩林罚决字[2024]第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限期于2024年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计30棵; 2、处盗伐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计26500元。 |
2024年2月1日 | 林业局执法科 |
3 |
陕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陈*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韩林罚决字[2024]第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限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林地植被; 3、限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林地植被; 4、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每亩1900元十二倍的罚款,计337361元;处恢复林地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8元三倍的罚款,计108800元,合计446161元。 |
2024年3月14日 | 林业局执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