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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川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

芝川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

执法事项 执法类别 承办科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条第二款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条
第二十四条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条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条
第二十八条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条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条
第五十条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第四十九条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第四十八条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第一百零一条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零三条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
第一百零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第五条 第一款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第七条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三条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
第十四条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三条
第十八条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和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含取缔)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文化部令第9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第(八)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41号令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41号令公布)
第五十二条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