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 取水,或者未 依照批准的取 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 |
《黄河保护法》第50条第1款"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黄河保护法》第113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3.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30%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 3.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30%以上50%以下的 。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3.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50%以上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2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 者拖欠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的,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纳数额30%以内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纳数额 30%以上50%以下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 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 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下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 2000 至 3000 立方米、地下水 200 至 300 立方米以下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工程或设备规模 日取地表水 3000 立方米、 地下水 300 立方米以上的 |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 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或者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日取地表水 1000 立方米以下、地下 水 100 立方米以下的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责令其 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给予警告,处二 万元以上四万元罚款 |
一般 | 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上 2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 100 立方米200立方米以下的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责令其 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给予警告,处四 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日取地表水 2000 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 《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轻微2万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上3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30%以上5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6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0%以上7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70%以上10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0%以 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7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 取水情况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报送的年度取水情况不完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报送的年度取水情况不实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连续两年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8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 者弄虚作假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在两日内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五日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9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 要求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责令停止 | 轻微 |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
一般 |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污染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10 |
用水单位用 水超过强制性 用水定额,未 按照规定期限 实施节水技术 改造 |
《黄河保护法》第52条第1款:"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款:“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黄河保护法》第114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标准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10%以下,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标准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10%以上30%以下,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标准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30%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11 |
取水量达到取 水规模以上的 单位未安装在 线计量设施 |
《黄河保护法》第53条第2款:"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黄河保护法》第115条第1款: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部分安装到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安装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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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线计量设施 不合格或者运 行不正常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黄河流域 管理机构及其 所属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更换 或者修复;逾 期不更换或者 不修复 |
《黄河保护法》第53条第2款:“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黄河保护法》第115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半年内出现两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或者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处五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13 | 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 |
《黄河保护法》第55条第1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黄河保护法》第116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低于每小时10立方米的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低于每小时10立方米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10立方米低于每小时20立方米的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20立方米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14 | 伪造、涂改、 冒用取水 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 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三万元以下 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四万元以 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以上 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七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