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 行政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 ||||||
轻微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轻微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下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五百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 |
取土、挖 砂、采石 等活动在二千立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 以下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开是或开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的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 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 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 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3 | 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 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 |
采挖面积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 以下 |
采挖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采挖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在林区釆伐林木不依法釆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 条林木釆伐应当釆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 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 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 釆伐;对釆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 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釆伐林木的,釆伐方案中应当有水 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釆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 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釆取补 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 下的罚款 | 造成水土 流失面积 一千平方 米以下 | 造成水土 流失面积 一千平方 米以上二 千平方米 以下 | 造成水土 流失面积 二千平方 米以上五 千平方米 以下 | 造成水 土流失 面积五 千平方 米以上 | 处每平方米 二元以上四 元以下的罚 款 | 处每平方米四 元以上六元以 下的罚款 | 处每平方米六 元以上八元以 下的罚款 | 处每平方米八 元以上十元以 下的罚款 |
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 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 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 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 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 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 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 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占地面积 五千平方 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 二公顷以 上五公顷 以下 | 占地面积 五公顷以 上十公顷 以下 | 占地面 积十公 顷以上 | 处五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处十五万元以 上二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五万元 以上三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6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 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 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 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 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 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 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 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 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 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 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 设单位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 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 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的;(三)水土保持方察实施过程中,未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占地面积 五千平方 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 二公顷以 上五公顷 以下 | 占地面积 五公顷以 上十公顷 以下 | 占地面 积十公 顷以上 | 处五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处十五万元以 上二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五万元 以上三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7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 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 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地面积 五千平方 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 二公顷以 上五公顷 以下 | 占地面积 五公顷以 上十公顷 以下 | 占地面 积十公 顷以上 | 处五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处十五万元以 上二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五万元 以上三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8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 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 倾倒砂、石、土、秆石、 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 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 土、砰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釆取 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秆石、 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 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釆取符合 标准的水 土保持措 曹无安 全隐患, 尚未造成 水土流失 | 釆取部分 水土保持 措施,无 安全隐 患,造成 水土流失 | 未釆取水 土保持措 施,无安 全隐患, 造成水土 流失 | 未采取 水土保 持措施, 存在安 全隐患, 造成水 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 量处每立方 米十元以上 十二元以下 的罚款 | 按照倾倒数蛍 处每立方米十 二元以上十五 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倾倒数量 处每立方米十 五元以上十八 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倾倒数蛍 处每立方米十 八元以上二十 元以下的罚款 |
9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 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途期三个 月以内 | 逾期三个 月以上六 个月以内 | 途期六个 月以上十 二个月以 内 | 逾期十 二个月 以上 | 可以处应缴 水土保持补 偿费零点五 倍以下的罚 款 | 可以处应缴水 土保持补偿费 零点五倍以上 一点五倍以下 的罚款 | 可以处应缴水 土保持补偿费 —点五倍以上 二点五倍以下 的罚款 | 可以处应缴水 土保持补偿费 二点五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