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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水务局涉企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水务局涉企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构筑物未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的,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并能在限期内恢复河道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修建涉河建设项目

对防洪安全未造成影响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并能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五日之内能拆除并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种植阻碍行洪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的违反河道管理规定

停止违法行为,并能在规定期限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5

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处罚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审查同意,但建设项目竣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处罚。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或者检验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对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并能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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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修建涉河建设项目

对防洪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要求建设涉河工程项目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梁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终止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五日以上十日内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非法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在五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8

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种植阻碍行洪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的违反河道管理规定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小的,处两万元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9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才是、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等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0

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

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1

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

限期主动改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或者检验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体积十立方米以下;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对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五日内能自行拆除或改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15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工程造成了一定影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6

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

从事开荒,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

破坏河道堤防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可以处一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8

危害水工程安全、破坏、扰乱水工程管理秩序

禁止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条十二条二款、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造成水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19

抢水、霸水、偷水;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亲到废弃物

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工程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20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1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2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下的,限期改正。。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税并给予警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5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报送的年度取水情况不完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26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在两日内改正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7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8

未安装计量设施

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补缴水资源税。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9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逾期一个月以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补缴水资源税。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0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改正。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