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免罚) |
法律依据 |
1 |
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2、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2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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