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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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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行政检查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2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行政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1991年第86号令,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52号令)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陕西省实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183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4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该规定于2010年5月1日生效。)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5 行政检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41号令)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6 行政检查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7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8 行政检查 对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八条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行政检查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防控措施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十七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 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11 行政检查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期检测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六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检查 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矿山企业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矿山企业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十九条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