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 应的饮用水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 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 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 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 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 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轻微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菌落总数不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杆菌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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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大肠埃希氏 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检 出其他致病菌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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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的产品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 |
轻微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大肠埃希氏 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检 出其他致病菌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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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饮用水污染,导致 饮用水总大肠杆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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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饮用水污染, 导 致饮用水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检出其他致病菌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 生许可证 |
3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 服务单位未按照规 定建立并遵守出厂 检验记录制度的 |
第七十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 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有本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一般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 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经责令改 正,逾期不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的 |
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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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 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经责令改 正,逾期不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 额 1 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至 3 个月的 |
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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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 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经责令改 正,逾期不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或 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 超过3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的;(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 1 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 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移送原发 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4 |
餐具、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用水,使用 洗涤剂、消毒剂, 或者出厂的餐具、 饮具未按规定检验 合格并随附消毒合 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 标注相关内容的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 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 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有本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一般 |
有本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 不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的 |
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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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本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 不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 1 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至 3 个月的 |
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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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本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 不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或者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二)造成食 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超过 30 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五)因违 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 1 年 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 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六)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移送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5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 后的物品未达到卫 生标准和要求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 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未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
可以处 5000 元的罚款 |
一般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造 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改正的。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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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造 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改正的。 |
可以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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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卖、转让、出借 《中医诊所备案 证》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 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 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轻微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没 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违 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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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在 5000 元及以上; 2.因上述违法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 《中医诊所备案证》 |
说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其他类别行政行为参照此表制作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