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 号 |
执法事项 |
子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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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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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 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 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 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 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 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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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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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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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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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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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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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 定,涂改、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 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 营额 5000 元 以上的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以上 4.5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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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6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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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2.6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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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 营额 5000 元 以下的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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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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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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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 定,利用营业场所制 作、下载、复制、查阅、 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 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 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 重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 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 下载、复制、查阅、发 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 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 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 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 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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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 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 所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 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 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无 |
较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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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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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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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等的处 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 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子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无 |
较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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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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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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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 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 术措施的处罚 |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 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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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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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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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 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 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 息等的处罚 |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 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 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 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 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 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 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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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 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 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 互联网的处罚 |
一般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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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 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 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 为未予制止并按规定举 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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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 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 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 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 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较轻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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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 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 者备案的处罚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 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 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 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 为的处罚 |
1.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 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 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无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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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允许带入或者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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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营业场所安装固定 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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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营业期间封堵或者 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 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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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擅自停止实施安全 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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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 人员实施《娱乐场所管 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 行为的处罚 |
1.对贩卖、提供毒品, 或者组织、强迫、教唆、 引诱、欺骗、容留他人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 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 |
无 |
较重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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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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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制作、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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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 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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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实施赌博行为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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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从事邪教、迷信活 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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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为实施上述行为提 供条件的处罚 |
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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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 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 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 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 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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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 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 曲库联接等行为的处 罚 |
1.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 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 库联接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入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 月至 6 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 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 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 1 个月至 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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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业整顿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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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 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 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 罚 |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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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下 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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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 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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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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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 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 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 |
1.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 未成年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入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 1 个月至 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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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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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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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 月至 6 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 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 23 年文化和旅游部第 10 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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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整顿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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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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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 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 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 提供的处罚 |
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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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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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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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 事项,未按照《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 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 事项,未按照《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 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到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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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娱乐场所在《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处罚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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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 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 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较轻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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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 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 |
1.对未按照《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规定建立 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 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 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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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告的处罚 |
2.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 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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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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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 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并注明举报电话的处 罚 |
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 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 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 者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 电话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 部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无 |
一般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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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规 定,2 年内被多次处以 警告、罚款或被责令停 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 处罚 |
1.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 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的行为的处罚; 2.2 年内被 2 次责令停 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 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 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2 年内被 2 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一般
较轻 |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或吊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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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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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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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 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 游艺设备以及进行有 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 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 |
1.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 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 设备的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 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第 10 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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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 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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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
目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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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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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 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提供场地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 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 地的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 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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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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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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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 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 措施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 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 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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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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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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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擅自从事、超范围从 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 动等行为的处罚 |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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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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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 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较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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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取缔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 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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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 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 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 |
一般 |
取缔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 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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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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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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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 性演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 演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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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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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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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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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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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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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的名称、时间、地 点、场次等未重新报批 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变更演出举办单 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 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 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 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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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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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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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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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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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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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变更演出的名称、 时间、地点、场次未重 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8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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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2 万元以 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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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6000 元以 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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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 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 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 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8 倍以上 4.5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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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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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3.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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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8 万元以上 4.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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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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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 以上 3.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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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批准文件,或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 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 文件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批准文件,或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 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8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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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 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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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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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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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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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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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 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 |
对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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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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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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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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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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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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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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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 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 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 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警告,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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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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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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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 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 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 字样的处罚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 以“ 中国”、“中华”、 “全国 ”、“ 国际”等 字样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中 国 ”、“ 中华 ”、“全国 ”、“ 国际 ”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 得 1 万 元以上 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8 倍以上 4.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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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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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3.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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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8 万元以上 4.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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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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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 以上 3.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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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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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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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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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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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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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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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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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 经纪人未按《营业性管 理条例》规定,向文化 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 经纪人未按《营业性管 理条例》规定,向文化 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 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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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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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 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 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 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的处罚 |
1.对演出举办单位印 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 数量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处罚; 2.对演出举办单位印 刷、出售观众区域以外 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 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 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 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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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 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 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 业性演出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文化部令第 47 号公布,2017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 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所 得 1 万元以上 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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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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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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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或者违 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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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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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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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 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 近 2 年内违反《条例》 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 书面声明的处罚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 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 2 年内违反《条例》规 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 面声明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文化部令第 47 公布,2017 年 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 2 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 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处以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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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以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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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处以 6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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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一般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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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 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 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 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 47 号,2017 年 12 月第一 次修订,2022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 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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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 8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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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处 8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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