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比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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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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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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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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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4000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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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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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肥料登记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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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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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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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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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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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侵权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内或者1个品种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侵权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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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50000元以上或者侵权5个品种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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