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
2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 | |||
3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
4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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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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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五款 | ||||
6 |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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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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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 ||||
9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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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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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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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
11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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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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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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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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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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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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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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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
17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
18 |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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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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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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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 | ||||
22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三条 | ||||
23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九条 | ||||
24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四条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25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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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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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未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未在核定的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
28 | 对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未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
29 | 对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30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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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31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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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
32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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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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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34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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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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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6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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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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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9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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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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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 | |||
42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
43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 |||
4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
4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 ||||
4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4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48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
49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 |||
50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
5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
52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
53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
54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
55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
56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
57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 ||||
58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 ||||
59 |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
60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 ||||
61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6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七条 | ||||
63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 第二款 | ||||
64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
65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
66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 ||||
67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
68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 ||||
69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 ||||
70 | 对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 ||||
71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
72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
73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 ||||
7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 ||||
75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 ||||
7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 ||||
77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 ||||
7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 ||||
79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 ||||
80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 | ||||
81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82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 | ||||
83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 ||||
84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 ||||
85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86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8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88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89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9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91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92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93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94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 ||||
95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 | ||||
96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条 | ||||
97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 | ||||
98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 ||||
99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 | ||||
100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 | ||||
101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六条 | ||||
102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七条 | ||||
103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
104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
105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
106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
107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108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
109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
110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 ||||
111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
112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
113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1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 年 第 3 号)对该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
114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115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
116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
117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 ||||
118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 |||
119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
120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
121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
122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123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124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25 | 对渔业养殖用水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26 | 对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
127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
128 | 对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
129 |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 ||||
130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条 | |||
131 |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 ||||
132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
133 |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
134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施行)第十七条 | ||
135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
136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十条 | |||
137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
138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 |||
139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
140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
141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
142 |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 ||||
143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 ||||
144 |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向渔业水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三条 | ||||
145 |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渔业水域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四条 | ||||
146 | 对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 ||||
147 | 对渔业船舶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六条 | ||||
148 | 对渔业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条第四款、第八十七条 | ||||
149 |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条第四款、第八十八条 | ||||
150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
151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
152 |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条第一、三、四项 | ||||
153 |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154 |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十条 | |||
155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 | ||||
156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
157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
158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二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
159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
160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
161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 ||||
162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163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164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
165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166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167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 ||||
16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
169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 ||||
17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
171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
172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 ||||
173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 ||||
174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 ||||
17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 |||
176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177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
178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179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
180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
181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 | ||||
182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
183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
184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
185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
186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
187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
188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
189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
19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
191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
192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
193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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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11月0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
194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
195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
196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三条 | ||||
197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四条 | ||||
198 |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六条 | ||||
199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七条 | ||||
200 |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
201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
202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
203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
20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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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
206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
207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
208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
20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
210 | 对发包方越权发包土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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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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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果业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
213 | 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果业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
214 | 对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陕西省果业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