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序号 | 执法事项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基准 | 责令整改内容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2项) |
损坏、污染公路,影响公路畅通 (0000002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七)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予警告;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损坏、污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损坏、污染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路肩少于1平方米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损坏、污染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边沟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路肩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路面1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损坏、污染公路用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边沟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路肩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路面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污染公路边沟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路肩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损坏、污染公路路肩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损坏、污染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1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同时占用、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路肩、边沟或者用地的,应先按上述基准确定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建议单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公路上车辆装载触地拖行,印痕在10米以上及2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 | ||
一般 | 在公路上车辆装载触地拖行,印痕在20米及以上3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 | |||||
较重 | 在公路上车辆装载触地拖行,印痕在30米及以上5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20平方米以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 | |||||
严重 | 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地 拖行,印痕在50米及以上;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30平方米以上;或腐蚀性等物品散落公路,造成路面污染、损坏的;或影响车辆通行安全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 | |||||
2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3项)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0000003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2次以上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4项) |
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安全的作业 (0000004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道口安全的行为:(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中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50米以外200米以内、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60米以外100米以内、公路两侧150米以外(危及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00米以外150米以内、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40米以外60米以内、公路两侧100米以外150米以内的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较重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米以外100米以内、公路两侧50米以外100米以内的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米以内、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以外20米以内、公路两侧50米以内的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5项)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0000005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四)(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5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6项) |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000000601)(000000602)(000000603)(00000060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较轻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予以警告 | |||||||
一般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 | 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建议单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因违法使用汽车渡船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建议单设)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一般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初次被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非初次被查处,或初次被查处但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数额按照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执行 | 责令改正 |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000000605)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一般 | 车辆挂车号牌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但车辆其他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资料记载内容相同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装载物品的名称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但装载物品的尺寸、重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车货总重量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初次违法且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的105%且《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为100000千克以下的大件运输车辆,实际称重检测结果未超过100000千克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为200000千克以下的大件运输车辆,实际称重检测结果未超过200000千克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车辆挂车号牌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且车辆其他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资料记载内容不相同的 | 处罚数额按照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执行 | 责令改正 | |||||
装载物品的名称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且装载物品的尺寸、重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的 | 处罚数额按照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执行 | 责令改正 | ||||||
车货总重量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非初次违法或称重检测结果大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的105%,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为100000千克以下的大件运输车辆,实际称重检测结果虽不大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的105%但超过100000千克的,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为200000千克以下的大件运输车辆,实际称重检测结果虽不大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数值的105%但超过200000千克的 | 处罚数额按照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执行 | 责令改正 | ||||||
车辆总体外廓尺寸、轴荷分布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 处罚数额按照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执行 | 责令改正 | ||||||
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9项)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000000902)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较轻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不及时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0000009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较轻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不及时的 | 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涂改、移动、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建议单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较轻 | 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1根以上5根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有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损坏、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10项)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0000010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一般 | 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未及时纠正的;造成公路损坏2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拒不纠正的;造成公路损坏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止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造成公路损坏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造成公路损坏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造成公路损坏5万元以上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做好维护和管理,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8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11项)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000001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现场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公路损坏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1万元以上未报告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12项)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0000012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设置非公路标志1处以上3处以下或者非公路标志的版面2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一般 | 设置非公路标志3处以上5处以下或者非公路标志的版面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较重 | 设置非公路标志5处以上10处以下或者非公路标志的版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严重 | 设置非公路标志10处以上或者非公路标志的版面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13项)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0000013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五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较轻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的,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上5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0米以上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0000013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五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较轻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的,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上5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0米以上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0000013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较轻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下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1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14项)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000001401)(000001402)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较轻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拆除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拆除且阻止公路管理机构拆除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12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18项)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0000018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未造成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造成公路拥堵、断行等影响通行秩序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造成公路桥梁损害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13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19项)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0000019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0000019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较轻 | 少量堆放物品,但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或明显影响通行安全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一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的或严重影响桥梁、隧道和涵洞结构安全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 (0000019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一般的损坏,但尚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已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4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20项)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000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五)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 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一般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上1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上1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较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1米以上2米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1米以上1.5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2米以上2.5米以下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挖掘深度在1.5米以上2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150平方米以上的,或挖掘深度在2.5米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50平方米以上的,或挖掘深度在2米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同时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应先按上述基准确定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的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未经许可使公路改线 (000002001)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五)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公路改线20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较重 | 使公路改线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使公路改线500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建议单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的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或整改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拆除违法标志 | ||
一般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整改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拆除违法标志 | |||||
较重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且拒不拆除或整改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拆除违法标志 |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建议单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筑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一定的损坏,但尚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已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00000200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一般 |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较重 |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米以上30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00000200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一般 |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较重 |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米以上3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000002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时,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初次被查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后能及时恢复原状,且未对公路造成损害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初次查处,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较重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年内被查处四次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000002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时,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初次被查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后能及时恢复原状,且未对公路造成损害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初次查处,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或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较重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年内被查处四次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15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22项) |
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 (0000022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责令补种 |
较重 | 砍伐树木在5至10棵(株)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责令补种 | |||||
严重 | 砍伐树木危及安全在10棵(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责令补种 | |||||
16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23项)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000002301)(000002302)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年内首次被查处的 | 没收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通行证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 | 没收通行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年内第二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通行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一年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三次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7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24项)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公路超限检测秩序 (000002401)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扰乱检测秩序或者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较轻 | 利用车辆或其他物体、故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通行车道,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造成车辆拥堵未超过1公里,或检测站停检1小时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一般 | 利用车辆或其他物体、故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通行车道,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造成车辆拥堵1公里以上2公里以下,或检测站停检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
较重 | 利用车辆或其他物体、故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通行车道,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造成车辆拥堵2公里以上,或检测站停检2小时以上的,或者采取强行冲卡、暴力闯站等方式破坏检测秩序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
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000002402)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扰乱检测秩序或者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较轻 | 一年内被查处1-2次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一年内被查处3-5次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一年内被查处6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18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25项) |
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0000025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养护施工作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未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通行车辆拥堵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养护施工作业,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且拒不改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19 |
对擅自占用、处置未经核准报废的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309项) |
擅自占用、处置未经核准报废的公路、公路用地 (地域执法项目) |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路经核准报废后,由公路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核准报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处置公路和公路用地。 |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处置未经核准报废的公路、公路用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的 | 不予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
20 |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申请、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310项) |
以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申请、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车辆通行证 (地域执法项目) |
《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不可解体物品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运输货物总质量、外廓尺寸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
《陕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超限运输车申请;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者信息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超限运输申请。 |
一般 |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车辆通行证的 | 予以警告,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超限运输车申请 | 责令改正 |
较重 | 申请人初次利用虚假材料或者信息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超限运输申请 | 责令改正 | |||||
申请人2次以上利用虚假材料或者信息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超限运输申请 | 责令改正 | ||||||
21 |
对承运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件、护送方案,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311项)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00000060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一般 | 未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交通拥堵、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且车辆未行驶至不具备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条件路段且积极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非初次违法或造成交通拥堵、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或车辆行驶至不具备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条件路段或车辆已行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被查处或拒不改正的 | 处罚数额按照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执行,可以扣留车辆 | 责令改正 | |||||
22 |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312项)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地域执法项目) |
《陕西省治理货物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检测设施,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不停车检测。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拒绝其驶入。 | 《陕西省治理货物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并按照每车(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 无自由裁量空间 | 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没收放行车辆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并按照每车(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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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危害公路隧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通用目录第313项) |
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危害公路隧道安全行为 (地域执法项目) |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非交通标志;(二)涂写、刻划,张贴、悬挂无关物品;(三)在公路隧道内抛掷火种、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四)其他有可能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 无自由裁量空间 | 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