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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处罚裁量 |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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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受到该类行政处罚后,仍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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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私设会计账簿存续期在六个月以内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私设会计账簿存续期大于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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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私设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 2.私设会计账簿为了实现其他违法目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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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年度内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数量十份以下且合计金额小于一万元的; 2.年度内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十份以下的; 3.年度内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十份以下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年度内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数量大于十份,合计或单笔金额大于一万元的; 2.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大于十份,合计或单笔金额大于一万元的; 3.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大于十份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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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受到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程度达到一般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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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原始凭证未按《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核的; 2.打印的会计账簿编号不连续的; 3.启用会计账簿时,账簿封面或扉页启用表填写不全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账账核对不符(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相互核对等),账证核对不符的; 2.对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不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 3.订本式账簿缺页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年度内涉及的会计凭证数量在十份以下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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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2.在受到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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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2.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责令改正期限满未改正的; 2.违反一惯性原则,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3.随意调整利润(结余)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结余)或者隐瞒利润(结余)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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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结余)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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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初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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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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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会计核算仅使用外国文字或民族文字记账的; 2.在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折算为人民币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满未改正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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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受到该类行政处罚后,仍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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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一般 | 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时限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会计资料管理混乱,存在毁损灭失风险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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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1.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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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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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一般 |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1.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出纳人员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聘请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
1.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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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一般 |
1.伪造、变造会计账簿,未造成危害后果; 2.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予以通报; 2.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严重 |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危害后果的; 2.此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
1.予以通报; 2.可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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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一般 | 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1.予以通报; 2.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严重 |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1.予以通报 2.可以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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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裁量 | |||||
14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1.多次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屡查屡犯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15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1.多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屡查屡犯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16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违反该项法律规定;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该项法律规定;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该项法律规定,屡查屡犯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已签订采购合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17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1.多次不签订采购合同,屡查屡犯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18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节轻微,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态度恶劣的,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严重 |
1.多次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屡查屡犯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暴力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19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恶意串通,尚不构成犯罪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1.再次恶意串通,尚不构成犯罪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项规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 |
1.多次恶意串通,尚不构成犯罪的,屡查屡犯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项规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0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数额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的,累计金额小于5万元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1.再次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数额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的,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小于10万元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 |
1.多次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屡查屡犯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数额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1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 2.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 2.提供虚假情况且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屡查屡犯,尚不构成犯罪的; 2.提供虚假材料改变监督检查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泄露标底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泄露标底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泄露标底,屡查屡犯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已签订采购合同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违反该条法律规定;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1.再次违反该条法律规定;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该条法律规定,屡查屡犯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4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并未中标或入围,未对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已中标或入围,但是并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包括导致该项目终止、延期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情形)。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屡查屡犯的;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已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的(包括导致该项目终止、延期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情形)。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2.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但未对采购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2.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对采购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屡查屡犯的; 2.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对采购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并对其他供应商声誉和政府采购正常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6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恶意串通的; 2.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恶意串通的; 2.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已中标或入围,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恶意串通,屡查屡犯的; 2.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已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7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已中标或入围,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屡查屡犯的; 2.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已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8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已中标或入围,但并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屡查屡犯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已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9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轻微 |
1.初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轻微,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态度恶劣的,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屡查屡犯的; 2.供应商暴力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
一般 |
1.再次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罚款,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罚款,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31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轻微 |
1.初次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1.再次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经告诫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
严重 |
1.多次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屡查屡犯的;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经告诫仍不改正,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 |||||
32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33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再次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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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已签订采购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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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
轻微 |
1.初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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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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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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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初次发现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发现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发现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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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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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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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轻微 |
1.初次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可以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严重 |
1.多次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可以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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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含)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含)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并处1万5千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及时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 3.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小于1万元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行贿数额或者提供其他数额不正当利益的,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小于2万元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行贿数额或者提供其他数额不正当利益的,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4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5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6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7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8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9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轻微 | 供应商有第七十三条所列行为并为初犯,且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即如实坦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 |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一般 | 供应商有第七十三条所列行为,且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即如实坦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严重 |
1.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行为; 2.对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3.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4.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两年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0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违反该规定的且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该规定的; 2.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该规定的; 2.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造成经济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1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
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2.违反该项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轻微 |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小于2万元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小于2万元的。 |
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小于3万元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小于3万元的。 |
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的;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3万元以上的; 3.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3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注:本表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有关法定上限的“以下”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