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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财政局职责职权

行政许可(1项)

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会计管理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办理程序: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处罚(55项)

1.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以及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第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5.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6.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7.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8.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进行利润分配但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理国有资源的、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9.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处罚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0.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1.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2.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3.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4.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5.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6.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8.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19.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0.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1.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2.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以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以及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7. 对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8. 对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2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0.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以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1.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第六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2.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及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第六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3.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第七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4.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第七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5.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第七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6.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以及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第七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7.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以及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8.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39.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第七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0.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以及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1. 对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2.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3.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以及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4. 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罚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5.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处罚

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7. 对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以及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处罚

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8.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49. 对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50. 对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未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违反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以及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51.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收费管理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52. 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53. 违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同上)

54.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6个月

办理程序:1、立案:住房公积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住房公积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告知: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住房公积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5、送达:住房公积金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6、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行政强制(1项)

1.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对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责令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但拒不执行的强制措施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停止财政违法行为。2.决定: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实施: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征收(1项)

1.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

依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第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收费管理局、综合科

办理时限:全年

办理程序:1.受理: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征收主体、管理责任、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2.审查:通过审核相关数据确定征收金额。3.决定:审核后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由征收主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上缴国库。4.事后监管: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给付(1项)

1.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给付

依据: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陕[2018]22号)

承办机构(科室):企业科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和分工要求,负责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

行政检查(9项)

1.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会计管理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非税收入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依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第三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收费管理局、综合科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预算支出的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预算科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和监督

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会计管理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行资科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指导、管理、监督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企业科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裁决(2项)

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承办机构(科室):政采科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分别按无效处理 。3.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4.送达:信息公开监管。5.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

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行资科

办理时限:6个月

办理程序: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在6个月内完成。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确认(3项)

1. 批复预算、决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预算科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下发部门预算编制通知,接收各部门报送人员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基础信息。2.审核各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3.业务科室进行审核,预算科审核、汇总,形成市级部门预算。4.上报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在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5.督促各部门收到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批复至所属各单位,并报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备案。

2. 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

依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综合科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查看申请报告,确认代办人身份;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4.事后监管:开展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确定

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03]119号)第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政采科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1.受理:资格初审、登记、报省级财政部门媒体公示。2.审查:省级财政部门资格检验复审。3.决定:纳入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4.送达:信息公开监管。5.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其他行政权力(4项)

(一)年检(1项)

1. 罚没登记证颁发、年检、更换

依据:《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综合科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颁发《罚没登记证》;法定告知。

4.送达:通知单位领取证件并要求执罚单位按规定悬挂《罚没登记证》正本;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备案(1项)

1.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会计管理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行政监督检查(1项)

1. 对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61号令)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财税监督检查局、政采科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立案: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成立检查组。2.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3.审查: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其他(1项)

1. 终止采购活动、撤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政采科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相关依据,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作出终止或撤销政府采购合同决定,并告知法定依据。4.送达:信息公开监管。5.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1项)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第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行资科

办理时限:

(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1项)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