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 行政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 ||||||
轻微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轻微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下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五百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 | 取土、挖 砂、采石等活动在二千立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的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3 | 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 | 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采挖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采挖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在林区釆伐林木不依法釆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 条林木釆伐应当釆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 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 釆伐;对釆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釆伐林木的,釆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釆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釆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 下的罚款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 以下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 |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 | 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 | 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 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 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 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 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察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 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 |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 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 倾倒砂、石、土、秆石、 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 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 土、砰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釆取 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秆石、 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釆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曹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 | 釆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未釆取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存在安全隐患, 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9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途期三个月以内 | 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 | 途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 | 逾期十二个月以上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0 | 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未对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的;未对方案确定的存放砂、石、土、砰石、尾 矿、废渣等渣场釆取拦挡、破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的;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 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釆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 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笈垦 《黄河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 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黄河保护法》第110条第3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按规定被认定存在轻微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按规定被认定存在一般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按规定被认定存在较重问题或者一般问题4个以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按规定被认定存在严重问题或者较重问题3个以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 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改正到位的 | 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实施的补救措施达不到要求的 | 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实施的补救措施未通过验收标准的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12 | 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损坏小型淤地坝,造成坝体等主体工程损毁,失去原有功能; 2.损坏中型淤地坝,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能正常发挥; 3.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范围内,擅自占用小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 |
1.损坏中型淤地坝,造成坝体、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枢纽组成损毁,失去原有功能; 2.损坏大型淤地坝,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能正常发挥; 3.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范围内,擅自占用中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 |
1.损坏大中型淤地坝,造成坝体、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枢纽组成损毁,失去原有功能; 2.损坏大型淤地坝,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能正常发挥; |
1.损坏大型淤地坝,造成坝体、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枢纽组成损毁,失去原有功能; 2.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范围内,擅自占用大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